中关村企业财务管理协会章程

中关村企业财务管理协会是由北京财税研究院及其他财务管理部门和财务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可在全国开展业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关村企业财务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Zhongguancu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 Financial Management)。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财税研究院及其他财务管理部门和财务工作者自愿联合发起、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可在全国开展业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协助政府规范行业发展,创新财务管理模式,服务本会会员,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接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团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研究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完善财务行业管理和财务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并逐步推进企业财务管理与财务管理人员资质认证制度。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组织开展财务管理行业的资质认证(财务管理师、注册财务管理师)工作。颁发全行业统一的资质证书,承担证书的注册、发放和年检工作。

(三)研究与制定财务管理标准,加强财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组织编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体现先进财务管理理念的培训教材。自办或指导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科学实用的财务人员培训活动。

(五)开展财务管理理论及学术的研究,组织业务交流,为财务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协会和机构的业务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境内外的培训考察、学术交流、技术合作及举办专题展览等活动。

(七)加强与财务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企业的联系,交流信息、促进合作、互利共赢。

(八)建立财务行业的信息网络,搜集、整理财务人员的相关数据,编辑发行会刊等出版物。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一)单位会员。从事财务管理研究、标准制定、职业培训、资格考试的部门、机构或院校及相关投资公司和企事业单位等,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本会,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提请理事会审核批准,即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有志于财务管理工作,有一定业务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财务人员,或在财务工作部门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即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考察、研究及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及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和研究成果。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推荐新会员。

第十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信息、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特聘副会长。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和特聘副会长等荣誉职务。名誉会长和顾问由财务工作部门原任或现任主要领导,在财务系统有一定影响的领导担任。特聘副会长主要聘请在财务工作方面做出过积极贡献的老同志及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担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财务管理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对外交往的重大活动。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领导交办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

 本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拟在2013年3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